新稅法已實施 港企面臨更大挑戰 (Chinese only)

Published on 24 January 2019
 


轉讓定價規則已於2018年7月13日起正式納入香港《稅務條例》。該規則以經合組織(OECD) 的《轉讓定價指引》為藍本 ‐ 即企業間之關聯交易須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否則香港稅務局可自行調整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須備有相關文檔,如可比性報告,以證明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在符合有關條件下,企業還須在相關年結後12個月或9個月內擬備國別報告,主體檔案和本地檔案,在稅務局要求下按時遞交相關文檔。但稅務局會如何及何時作出審批,則未有交代。

現時《稅務條例》容許稅務局在一般情況下可在課稅年度屆滿後6年的追溯期內,向納稅人作出評稅或補加評稅;而稅務虧損狀況的調整則不設時限。因此,稅務虧損的公司往往難以確定其最終稅務狀況。在新的轉讓定價規則下,若香港稅務局就港企應納稅所得額作出調整,過長的追溯期可能影響納稅人透過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就香港補加的稅款向協定國家/ 地區申請稅收抵免。

由於調整稅務虧損不設時限,香港稅務局一般在企業開始賺取盈利後才啟動審批程序。筆者曾處理多個涉及較早年期有大額稅務虧損的個案,稅務局在十多年後才開始審批早年稅務虧損,並要求企業提供足夠文件方允許抵扣利潤。可惜由於年期已久,人事變遷,股權變更等原因導致管理層未能提供足夠文件証明虧損的原由,結果稅務虧損被削減,間接增加稅負,對納稅人造成不公。

稅務確定性對於吸引投資以及促進經濟增長非常重要。不確定的稅務狀況會加重納稅人的行政負擔,特別是轉讓定價規則及同期文檔要求出台後尤甚,這肯定影響企業在香港投資的意欲。反觀鄰近地區,如中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之稅務追溯期(除卻欺詐情況)一般為3至5年,比香港短。雖然轉讓定價調整通常另有一套追溯期,但此舉亦常為垢病。香港將稅務及轉讓定價的追溯期統一,反而更為可取。

為簡化本港的稅務管理及提升稅務確定性,筆者認為香港應將法定追溯期從6年縮短至4年,而且稅務盈利和稅務虧損情況下的企業應一視同仁,否則,香港將難以維持其區內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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